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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元成家議題吵得沸沸揚揚,甚至上課時小學生也會一起加入討論(小孩難免複製家中成人觀點,但有時也能提出更純真的質疑呢!),網路上不少相關論述,偏僻入理且各種角度都有,但還是記下我的心得,邊整理邊疏通思路,讓我對這個法案有更清楚的理解。

多元成家並非專為同志設定的法條,這裡指的多元包括針對失婚的、沒有打算進入婚姻關係的伴侶,能夠透過法律得到應有的承諾與保障。

在過去的婚姻制度中,有許多針對生理性別--男性、女性角色分工的規定,包括子女撫養、家務勞動,以及性關係的需求,但多元成家將這些規定鬆動,創造出不以性、性別為伴侶關係的成家方式,包括姊妹、情侶、好友也能共組家庭。

因此將法律中所指的家,修正為由自己選擇:我可以選擇那些人成為我的家人,只要彼此有共識就能組成一個家。

總共分三個草案進行,婚姻平權草案將原有的婚姻制度修正,目前正一讀付委中,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則是有別於婚姻制度的另外兩種成家方式,草案還在修正中。

 

草案內容: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伴侶制度草案
家屬制度草案

 

關於法案澄清與說明2013/11/08(立委鄭麗君)

第一、目前只有婚姻平權法案成案付委,近期將召開公聽會。

第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尚未連署成案,勿刻意混為一談。

第三、汙名化法案精神,無助理性對話

 

將三個草案分開討論

 

婚姻平權草案

 

圖片出處:【中國時報】伴侶盟爭取婚姻平權-多元成家攻防

 

被提出來討論的,是同志收養子女對現有制度的衝擊,我的看法是:將婚姻制度中的夫妻修改成雙親,鬆動性別限制中,婚姻關係只有一男一女才能擔任父母的限制,造福同性無法生養孩子的難題。現行的領養制度下一代也只能被動地被領養,這部分並沒有改變。

 

我認為所謂的健全家庭並非得維持在單一的性別角色分工上,以我從事輔導工作的經驗,孩子的教養的確在一方嚴厲堅持、一方溫柔慰藉的互動下,能有效進行規範訓練的同時,又能傾聽孩子的聲音,但這樣的分工與性別角色並無直接關係,而是傳統社會上習慣嚴父慈母的刻板印象。單從性別角色認定的觀點來看,孩子身邊並不缺乏這樣的互動機會,從不同且更多樣的關係中學習角色間的差異,更重要的是--在我現在接觸與輔導的孩子中,也沒有感受到因為來自婚姻關係中被父親、母親所撫養,就過得比較幸福

 

許多人說「我尊重,但是…」然後說這個法案有瑕疵,但是卻說不出是哪裡有瑕疵,或是當自以為的瑕疵被攻破時,仍堅持誤解提不出有理/力的說明,上課時有小孩主動和我提起這段影片--孩子們對同性婚姻的反應(中文字幕),小孩說看了感覺非常有趣,到目前為止,我到每個班級提到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每個班的小孩都能夠大聲說,同性別的人當然能夠互相喜歡。


那為什麼同性別的人想要獲得關係上的保障要被拒絕?擔心孩子在這樣的環境中會被歧視,不是應該要先改善這個充滿歧視的環境嗎?和孩子接觸後發現,性別霸凌,大人遠比小孩厲害且殘忍多了。

多元成家會造成道德淪喪,這些人所謂的道德淪喪現在沒有發生嗎?我每天都在接觸來自各種不同家庭的小孩,有爸爸媽媽一起生活,但是爸爸每天打媽媽的(且不在少數),我也看到許多家裡只有爸爸或媽媽,但是這些單親父母對家人的付出與關心絕不少於所謂的「健全」家庭。

在上家庭暴力防治之前,先和小孩討論什麼是完整的家,兩個人到十個人都可以是完整的家,下次我要加入討論:兩個爸爸和兩個媽媽,可不可以也是完整的家庭。

 

伴侶制度草案

 

圖片出處:【破報2016年,你要婚姻,還是締結伴侶?()

 

最被抨擊的,大概就是這一點增修條例--1058-11條(伴侶關係之終止)及對於通姦除罪化的想像

 

草案內容:

伴侶關係得由伴侶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終止

一、本條新增。

二、伴侶關係乃基於雙方當事人之自主意願而締結並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伴侶關係終止時,亦應尊重雙方當事人之自主意願。法國、比利時之伴侶法制,皆有當事人一方得單方終止伴侶關係之規定,俾加以參考,制定本條條文。又伴侶制度既得由當事人一方於自主意願下單方終止之,則伴侶雙方自不得於伴侶契約中預先約定解消時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或或附條件、負擔始得解消,否則無異以此壓抑他方自由意志之行使,並侵蝕伴侶制度之基本精神。

 

三、伴侶關係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求慎重及體例一致,伴侶關係之終止亦採登記生效主義。原伴侶證既已失效,應由戶政機關收回。

 

四、我國民法並無婚姻關係因死亡解消之明文,惟通說認為婚姻因配偶一方之死亡而解消,係自明之理,為明確規範伴侶制度之法定終止事由,明定伴侶關係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受死亡宣告時亦同。已登記為伴侶之雙方當事人如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者,亦應認伴侶關係法定終止。

 

讓我直接取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對這項條例的說明

 

12.伴侶關係可以單方終止,這樣對另外一個人不是很沒保障嗎?

法律無法約束人類的情感,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偏我們現行的婚姻制度企圖用法律約束人性,只要一方不想離婚,另外一方就得費盡千辛萬苦找出對方所犯的過錯,並且證明自己沒有錯,徹底撕裂雙方的關係,才有機會說服法官讓自己離開婚姻。我們認為,正是這樣的制度造成人們難以好聚好散,怨偶綁在一起一輩子,悲劇每天都在上演。 伴侶制度希望避免重蹈覆轍,只要一方決定離開,發出存證信函,即能終止伴侶關係,不需得到對方的同意。有些人不免疑慮,伴侶關係這麼容易終止,對另外一方不是太沒保障?

 

我們要特別說明,在伴侶制度中設計了「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見上述 10),以保障在伴侶關係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獲得合理的經濟報酬;如果雙方在財產上另有約定,則一方可能有權向另外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或是要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若雙方有孩子,伴侶關係的終止也不會影響雙方對子女的扶養義務。這些制度設計是為了均衡伴侶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較多勞務和費用的一方,有權利向對方要求均分這些責任與成本。

 

或許很多人還是對於一方可以片面終止關係感到不安,然而捫心自問,人類情感的現實不就是如此?當情感不再,承諾不再,法律設下再多的限制或懲罰,都無法挽回已經變調的幸福。因此我們認為,只要雙方能夠在財產上做出清算,約定好子女未來的教養安排,關係的存續應該回歸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伴侶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兩人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所需的各項權利與義務,而不是為了保證、也無法保障伴侶之間的情感與承諾永遠不變。

 

13. 伴侶關係那麼容易終止,對未成年子女會不會保障不周

不會的。就像我們常說的,離婚會讓兩個大人分開,但不會改變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伴侶關係的結束也是如此。

 

當兩個人進入伴侶關係,必須先簽訂一份伴侶契約,在這份契約中已經約定好孩子未來在伴侶關係中該如何被扶養,本草案並明定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

 

即便雙方沒有事前在伴侶契約中就孩子的事項做好約定,或是約定的不對,或約定的不好,只要對子女有不利的狀況,依法在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下,法院都有權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介入調整。

 

文字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不同的傳述與理解,對於人與人關係不同的解讀造成許多想像的空間,人性本善或惡的爭論永遠沒有唯一的答案,但我想強調的是--你可以覺得單方終止無法顧及你的權益選擇進入婚姻制度,但沒必要禁止別人認同這樣的伴侶關係

 

關於通姦的想像,裡面每一條法案我都有大略看過,沒有任何一條提出通姦除罪化,例如:

 

第985條
原本的法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修改的法條: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第1052 

原本的法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


修改的法條:配偶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締結為伴侶。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配偶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配偶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配偶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配偶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

 

修正前和修正後的最大差別,主要在於將配偶改成伴侶、將夫妻改成配偶罷了

 

法條對於伴侶之間的獨立性更自由,包括對於分開(離婚)的決定、收養的選擇等,都更有彈性的調整,但也並非接受另一方的惡意離棄,而是有條件的在規範的前提間進行,因此也沒有被惡意灌輸的重婚、亂倫等這樣的說法。

 

家屬制度草案

 

圖片出處:【電影彩虹下的幸福(另譯:彩虹老人院)

 

被提出來的則是近親通姦、多P的幻想,這就更令人不解了,或許是因為三個草案放在一起,讓不明就理的人把家屬關係和婚姻制度的性關係放在一起連想,這是僵化的思考和荒謬的誤解,草案裡也有明確提出,對近親發生性行為的規範並沒有因為這個草案而有任何改變,家屬制度要破除的是血緣造成的限制,讓沒有打算進入婚姻關係又沒有親屬關係的人能夠彼此互相照應。參考這篇:

 

【焦點評論】我是基督徒支持多元成家2013/11/05(作者:李彥範〈花蓮慈濟醫院急診副護理長〉)

節錄:在醫院待久了,你會一直看到很多陪伴在病人身邊的,是照顧他的鄰居、是一起打過仗的榮民、是尚未論及婚嫁但彼此相互陪伴十幾年的伴侶、是相同信仰的教友,在同一個屋簷下,早就把彼此當家人了。但你知道他們在醫院接受到的待遇是什麼嗎?因為你不是他的父母、配偶、親生子女,所以我不能對你做病情解釋,手術或檢查同意書不能給你簽,病人的醫療決定權完全在和他相隔很遠、或者早就把她拋棄在花蓮不管他的某個人手上,只因為那個人和他有法定上的血緣關係。請你想像這個畫面:耶穌住院了,主治醫師卻拒絕跟他十二個門徒做病情解釋,管你多著急多親密,你跟他沒有血緣關係,就是沒資格了解他的病況。

 

電影彩虹下的幸福裡的老人院,呈現的便是對於這種關係的需要,家人的不諒解、同伴的互相支持與照應,是整個社會的不友善而必須發展出的新型關係,也是新出路,不只出自同志家庭,無法選擇家人,無法確保每個人都來自能夠提供支持與照顧的家庭,由自己來選擇,突破法律的限制到底哪裡防礙到他人?又哪裡毀壞了台灣現有的道德價值?

 

喜歡蔡康永發表的一段話只要是個人,就值得有個家】:

 

節錄:人生有各種落單的狀況,災禍疾病都能輕易奪走你我的伴侶或子孫,即使目前暫時處於婚姻或完整家庭中的人,有一天也可能會落單!很遺憾,不過這就是人生的真實。

這些落單的人,如果已經和婚姻無緣,難道不可以靠自己的際遇和努力,而擁有家人嗎?

難道落單的人,就不應該有合乎法律定義的家人,替他們簽手術同意書、或進加護病房探望他們、或在他們過世之後、依照他們的遺願、繼承他們的遺產嗎?

我的答案是「應該,他們應該享有這樣的權利」。這就是我支持「多元成家」的立場。

這些落單的人,應該有權建立符合他們自己標準的家庭,進而擁有符合他們自己標準的家人,而不是因為落了單,就從此被拋在家庭之溫暖燈光所照不到的黑影中!

支持這樣的「多元成家」,會不會帶來各種紛擾?當然會!就如同支持「言論自由」,也會帶來各種紛擾,也會造成處處充滿謠言和謾罵,也會使法院有處理不完的誹謗控訴,但我們不會因為這些紛擾,就倒退回去、說我們不要「言論自由」了。

文明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努力墊高的。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Q&A中開宗明義說明,並不是推動多元成家就要全面否定既有的婚姻關係,這是選擇的不同: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是兩種內涵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的成家制度,沒有誰優、誰劣、誰模仿誰、誰次等於誰的問題,重點在於提供不同需求的人不同的成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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